汴发改收费〔2022〕12号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布时间:2022-02-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4日
|
来源:开封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郭栋 |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