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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4]294号

来源:行政复议科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5-02-0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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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通许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递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9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承包地位于通许县长智镇庞庄村委某某庄村,共计8亩。现因政府征收项目被征收。目前征收单位在未支付合理土地补偿款,也未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失地社保的情况下,已经占有使用涉案土地,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因申请人承包地的补偿和家庭人口失地社保问题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签收。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经三个项目的土地征收,分别为:2012年经三路征收0.787亩(征地批复文号:豫政〔2010〕852号),2013年沃隆二期征收5.13亩(征地批复文号:豫政〔2012〕1027号),2022年智能家居产业园征收1.06亩(征地批复文号:豫政〔2013〕460号),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补偿安置,足额发放了征地款,该土地已经交付使用,应当认定其对征地补偿无异议。申请人关于其承包地共计8亩的主张不实,根据村委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共领取了6.977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人社局和属地政府提供的社保信息显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蒋某某达到法定年龄后一直都有每月300元的社保费用领取,申请人所称家庭失地保险问题未解决属于隐瞒事实。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履行了土地补偿安置职责,其向被申请人请求土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基础已然丧失,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通许县长智镇庞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自2010年至今,被申请人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多轮征收,其中部分批次的征收涉及申请人的承包地。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未支付合理土地补偿款,也未对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缴纳失地社保。当日,被申请人对该申请予以签收。时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就该申请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物流截图、征收土地批复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具有答复义务,应以被申请人未合理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为前提。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已合理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申请人被征土地的实际亩数,亦无法确认申请人应得的征地补偿费,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合理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故,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后具有答复义务,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系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就该《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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