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 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政协  
    首页 | 开封概貌 | 市长之窗| 政府机构 | 政府公报 | 政策法规 | 开封社科 | 招商引资 | 社区服务 | 政务公开 | 诚信开封
             欢迎光临开封市人民政府网
政府公开目录
政府领导
政府机构
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公报
人事任免
市长讲话

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起草本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2.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处理波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3.会同有关部门研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4.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6.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7.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8.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9.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0.引导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指导各爱国宗教团体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支持各宗教团体依法办好教务和社会事务。
  11.协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处理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12.承办省民委(宗教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成员及分工
   马 健 党组书记、主任、局长 主持市民委(宗教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大相国寺。
   办公电话:3700126
   马金成 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兼纪检组长) 分管民族工作、纪检工作
   办公电话:3700118
   曹景华 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党务工作
   办公电话:3700129
   郑培陆 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 分管宗教工作
   办公电话:3700116

内设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保卫、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和老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参与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建设;在本系统进行普法教育,组织执法情况检查。
   负责人:曹景华  电话:3700123
   民族科(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调查处理民族纠纷,改善民族关系;会同有关方面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别工作;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调查了解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生产生活情况,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措施,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民族贸易;帮助少数民族搞好科技开发、科技利用和科技培训工作;对民族地区补助费和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并检查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指导有关民族区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
   科长:王继跟  电话:3700111
   宗教科
  负责全市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意见;联系全市性宗教团体,指导市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协助有关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管理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检查督促国家有关宗教政策的落实;协同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处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科长:曲爱国 电话:3700117

办事指南
  1、清真牌证发放审批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责任科室:民族科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责任科室:宗教科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 身份证明;(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四)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责任科室:宗教科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证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责任科室:宗教科
  5、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责任科室:宗教科
  6、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跨省辖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举办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责任科室:宗教科
  7、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责任科室:宗教科
  8、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责任科室:宗教科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民委(宗教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填写《 开封市民委(宗教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 “ 《申请表》 ” ),向市民委(宗教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开封市民委(宗教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8--3700123
  传真号码:0378--3700122
  通信地址:开封市金明广场北侧市政协综合楼528房间
  邮政编码: 475000
  电子邮箱:kfmwma@126.com
  咨询时间:市政府规定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下载可复制)。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 “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 “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发送至kfmwma@126.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 .审查
  市民委(宗教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3 .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 .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市民委(宗教局)自登记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时,市民委(宗教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5 .提供信息
  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本机关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

救济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开封市民委(宗教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378—3700123、传真号码:0378—3700122,通信地址:开封市金明广场北侧市政协综合楼528房间 ,邮政编码: 475000 ,电子邮箱:kfmwma@126.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们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市民委(宗教局)纪检组??监督电话: 0378---370011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民委(宗教局)违反《开封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市民委(宗教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编制时间:2007年12月


 

开封市人民政府主办 www.kaifeng.gov.c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