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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黄河河务局

机构概述

  开封黄河河务局直接隶属于河南黄河河务局,是黄河水利委员会派出的驻汴流域管理机构,接受开封市委市政府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双重领导。开封黄河河务局属于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行使黄河流域开封河段水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开封黄河河段综合治理与开发,担负着开封河段的黄河防汛、黄河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黄河河道治理、防洪工程建设与管理、水事纠纷协调和处理等职能,管理堤防长度87.67千米,河道长度74千米。单位全称是:河南黄河河务局开封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开封河务局,通讯地址是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475002,总机为0378-3382111。目前,开封黄河河务局下辖开封第一河务局、开封第二河务局、兰考河务局三个县级河务局和黑岗口、柳园口、三义寨三个引黄涵闸管理处以及水上抢险队、机动抢险队两个专业防汛抢险队以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全局现有在职职工930的,离退休职工476人。开封黄河河务局2001年晋升为省级文明单位,2004年被评为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2005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开封黄河河务局包括机关在内的8个创建单位中,有7个省级文明单位,一个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开封黄河河务局局党组成员共8人,分别是党组书记、局长崔武,副局长殷民强、王松鹤、郝洪顺、朱松立、闫国杰,纪检组长陈宝德,总工程师孟昭岭。其具体分工为:崔武局长负责开封黄河河务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劳动工作;殷民强副局长负责财务和党建工作;王松鹤副局长负责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科技发展和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郝洪顺副局长负责全局的经济工作、安全生产和工程公司民主理财工作,协助崔武局长负责人事劳动工作;朱松立副局长负责黄河防汛、办公室工作、局机关文明单位创建、离退休职工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闫国杰副局长负责水政监察、引黄供水、通讯和开封市黄河防汛指挥中心建设工作;陈宝德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督工作;孟昭岭总工负责全局防汛抢险技术和工程建设技术工作。开封黄河河务局机关设有16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防汛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管理科、开封供水分局、工务科、经管局、科技与信息科、人事劳动教育科、财务科、审计科、工会、监察科、离退休职工管理科、机关党委、信息中心、服务中心。
   开封黄河河务局下属的9个单位中,开封第一黄河河务局通讯地址是龙亭区柳园口乡大马庄村,邮政编码475021,电话:0378-2833121,局长李中华,电话:0378-2833101;开封第二黄河河务局通讯地址为开封县开祥路西后街66号,邮政编码475100,电话:0378-6682032,局长毕拥军,电话:0378-6894101;兰考黄河河务局通讯地址为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邮政编码475300,电话:0378-3305121,局长王永川,电话:0378-3305101;开封黄河河务局机动抢险队通讯地址是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475002,联系电话为0378-3382327,队长吴同岭,电话:0378-3382326;开封黄河河务局水上抢险队通讯地址是开封市顺河区苹北中街80号,邮政编码475002,联系电话为0378-3269473,队长王燎原,电话:0378-3382318;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是开封市东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475002,总经理何金秀,电话:0378-3382166。

 

 
 

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与标准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河南黄河河务局开封黄河河务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
   (一)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六条第二款:“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6.《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二款:“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九条第二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10.《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11.《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南、山东两省交界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它河段的浮桥建设方案,分别由省黄河河务局审查。”
   12.《水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1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1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16.《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省、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
   17.《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编制时间: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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