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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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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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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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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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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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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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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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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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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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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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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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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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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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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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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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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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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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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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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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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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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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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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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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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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签订承诺书、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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