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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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执法人员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擅自营业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无危害后果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六)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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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执法人员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安排1~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六)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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