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52号)精神,决定在兰考县、杞县、通许县、尉氏县、祥符区、龙亭区、禹王台区7个县(区) 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管理方面的32项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五)水利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六)农业农村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七)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八)消防救援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时间安排

2023年4月20日前,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自2023年4月20日起,有关县(区)所辖乡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三、有关要求

(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事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报批。 (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三)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1.开封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开封市在乡镇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