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按实际上交同级 财政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且投资平均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其土地租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支付。
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不缴纳其他费用。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国内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先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暂为垫付企业用地相关征地费用,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第6年起,在5年内逐年还清受益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国内投资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可以按更优惠的政策提供生产用地。

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国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给予该企业的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扶持。
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达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其新增所得,经国税局批准可单独核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在本市兴办的外资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本市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内资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交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奖金扶持。

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000~3000万元的减免70%。
在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内资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在工业园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管理(工本费除外)。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本市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依照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及无偿享用土地的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和未缴纳的出让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对外来资金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奖励
(一)引资项目奖
对引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后,根据到位资金,按下列标准奖励:
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万元),奖人民币2万元;
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含2000万元),奖人民币5万元;
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奖人民币10万元;
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含5000万元),奖人民币20万元;
引资5000万元——7000万元的项目(含7000万元),奖人民币30万元;
引资7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含1亿元),奖人民币50万元;
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
引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项目运转后上缴税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奖励给引荐者,连续奖励3年。符合(一)(二)项规定的可重复受奖。
(三)企业改制奖
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国有、集体企业,按实际投入到位资金的0.5%奖励给引荐者。
(四)捐资捐助奖
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1%~15%的奖励。
(五)引进世界500强等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者首先到市招商局提供有关外商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开封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3、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引荐者到招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出具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确认证明。引荐者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说明。
(5)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7)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集体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二)奖励审查
市招商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奖励兑现
(一)凡外商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我市企业的,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二)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三)引进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拨付属地招商局后,由招商局进行兑现。奖金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已委托招商的,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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